3月13日,小亞反映她大學畢業后入職山西太原一家公司,因給客人倒茶水太滿被公司開除。
小亞稱她于2月23日入職公司,并進入試用期,3月9日下午開會期間,她給客人倒茶水過多,距杯口還有一至二厘米。小亞提供公司的一名主管錄音顯示,公司以其倒茶水太滿為由,單方面與其解除勞工合同。她稱公司也未支付其相關勞動報酬。10日,小亞收到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稱其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山西卓育云教育有限公司一名工作人員回應稱,該走啥程序走啥程序,他們并不了解詳情。小亞表示她不同意公司的做法,將申請勞動仲裁,維護其合法權益。
無獨有偶,今年3月2日,上海王女士稱自己在試用期第3天被公司辭退,原因是前一天下班自己走的太早。王女士稱,公司規定上班時間是上午9點半到下午18點半。18點33分自己在公司用電腦給領導發了消息,領導沒有回復,自己才下班。第二天早上被領導叫進辦公室一頓痛罵,并出了一個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理由是“無故頂撞上司,工作主動及工作紀律差,不以公司利益為首”。
王女士認為這不是自己的問題,“我跟領導說,你沒回我呀,他說我必須要秒回你嗎?我沒回消息你就可以走了嗎?”,王女士希望公司按法律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試用期無故辭退員工不需要賠償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在試用期中,用人單位要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用人單位應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法律后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依照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來源:羊城晚報•羊城派綜合@百姓關注、@白鹿視頻、中國法院網等